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办好党和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六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基本任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并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八条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第十条 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且仍在处理期限内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申报。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2.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二)能力条件
1.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能够立足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育人成绩突出。
2.系统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业务精湛,形成独特风格,得到同行认可,受到学生欢迎,在发展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育人方式、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成效显著。能准确地对所带班级每个学生进行述评。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教育教学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达到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或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支教、挂职(借用)等工作。校长、专职督学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一、副校长以及兼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和兼职督学的专任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督学等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在引领学科培训、教研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或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2节(次);开设校际或县级以上公开课、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指导本学科中青年教师在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含校外活动中心和基地的活动案例展示)等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市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全国性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或指导教师受邀在上述全国性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1次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必须是一节完整的课堂教学),达到优秀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省部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
2.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乡村教师为市级以上)。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乡村教师为市级一等奖以上)。
4.作为班主任,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或所带的班集体获得省级(乡村教师为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5.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含校外活动中心和基地的活动案例展示)等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受邀在上述全国性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或展示2次以上。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乡村教师获奖1次),其中二等奖以上至少1次。
6.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在教育部认定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本学科全国性竞赛(活动)中,获得全国最高奖项。
7.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省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
8.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省级以上推广。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城镇教师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人大复印中心全文转载;乡村教师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1篇。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中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乡村教师1部)以上。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2次(乡村教师1次)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科学研究(含规划课题)、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研究、教育督导研究等课题2项以上(乡村教师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并完成国家级立项课题研究2项以上(乡村教师1项)。
5.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工作2次以上(乡村教师1次以上)。
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4.具备中师或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连续从事教师职业30年以上,年满50周岁且现仍在小学任教的,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5.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二)能力条件
1.能根据学科特点,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育人成绩比较突出。
2.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准确地对所带班级每个学生进行述评。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教育教学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达到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或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支教、挂职(借用)等工作。校长、专职督学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一,副校长以及兼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和兼职督学的专任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督学等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学科培训、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主持或参加研讨,开设校内公开课、校际以上公开课节(次)符合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任现职以来,指导青年教师在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含校外活动中心和基地的活动案例展示)等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国家级比赛)中获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国家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或指导教师在上述全省性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1次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必须是一节完整的课堂教学)中达到优秀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
2.享受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市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以上。
4. 作为班主任,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或作为班主任所带的班集体获得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5.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含校外活动中心和基地的活动案例展示)等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国家级比赛),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或受邀在上述全省性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至少1次;乡村教师获奖1次。
6.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和创新能力方面做出成绩,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定的本学科竞赛(活动)中,作为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
7.在年度考核中至少2次优秀。
8.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市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或主持制定教师培训方案、中小学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或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并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
9.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市级以上推广。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获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论文评选省级三等奖2篇以上;初中和小学教师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获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论文评选市级二等奖2篇以上。乡村教师不作获奖和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总结1篇以上。
2.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合著中本人撰写的不少于4万字)1部以上。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以上;或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乡村教师县级以上)。
4.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科学(含规划课题)、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研究等课题1项(乡村教师县级以上)。
5.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工作1次以上。
第十四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能根据学科特点,针对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育人效果良好。
2.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能准确地对所带班级每个学生进行述评。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反映教学工作总结。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达到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或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支教、挂职(借用)等工作。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副校长以及兼任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和兼职督学的专任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积极参加学科培训、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主持或参加研讨,开设校内公开课、校际以上公开课节(次)符合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6.申报当年,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必须是一节完整的课堂教学),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县处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
2.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3.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县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4.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或作为班主任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5.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含校外活动中心和基地的活动案例展示)等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国家级比赛),获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或受邀在上述市级以上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至少1次;乡村教师获奖1次。
6.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和创新能力方面做出成绩,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定的本学科竞赛(活动)中,作为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
7.在年度考核中至少1次优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8.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县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
9.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县级以上推广。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高中教师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获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市级一等奖1篇以上;初中和小学教师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获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市级二等奖1篇以上。乡村教师不作获奖和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从事教育教学、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1篇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参与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科学(含规划课题)、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研究等课题1项(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有相关个人成果。
第十五条 二级教师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或初中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二)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提供1篇教育教学工作心得体会。
(三)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教学效果较好,工作量饱满。提交一个学期完整的教学设计。
(四)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基本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六条 三级教师
(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或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三)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初、中级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实行学历、资历单项破格、逐级申报。
第十八条 任现职以来,符合第十二条能力条件和业绩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不受教科研条件以及学历或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年度考核至少有3次优秀等次。
(二)获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或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推广应用。
(三)破格答辩优秀等次以上(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第十九条 任现职以来,符合第十三条能力条件和业绩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不受教科研条件以及学历或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一)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或省级特等奖;或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全省推广应用。
(三)破格答辩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扶贫”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援派或扶贫期间参加职称评审的,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扶贫成果。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援派或扶贫期为3年的,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援派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如特级教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最美教师、优秀班主任、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等。
(二)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所称“中文核心期刊”为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查证确认的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理论版。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三)基本任期:学历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如正高级: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5年是基本任期。
(四)教学成果奖: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五)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不得多次使用,以最高奖为准。
(六)学历、数量、等级所指的“以上”均含本数。
(七)国家教育招生考试的界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法释〔2019〕13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自2021年起实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皖人社发〔2016〕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条件,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由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安徽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幼儿园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幼儿园教师队伍,办好党和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幼儿园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 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六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具备相应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基本任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并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八条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园长(含副园长)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在乡村幼儿园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第十条 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且仍在处理期限内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申报。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2.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幼儿园或薄弱幼儿园任教(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二)能力条件
1.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坚持保教并重,关爱与尊重每位幼儿;坚持家园共育,利用多方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2.系统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持以高尚的师德和严谨教风,潜移默化地教育幼儿,成效显著,教育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育人方式、课程改革、教育方法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保教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达到本园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提交近三年所带班级的一日活动教案、反思,以及每学期4篇以上游戏观察记录或个案材料。园长、专职督学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期听课看活动不少于20节(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期听课看活动不少于30节(次);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和兼职督学的课时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二分之一。
4.家长满意度高。需提交当年所带班级家长满意度调查材料。园长、副园长需提供当年园内幼儿家长对幼儿园园务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满意度调查材料。
5.在业务培训、教研活动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或参加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园内公开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2节(次);开设园际或县级以上公开课、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教师在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玩教具制作评比等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全国性比赛)中获市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全国性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或指导的教师受邀在上述全国性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1次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必须是一节完整的课堂教学),达到优秀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省部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
2.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乡村教师为市级以上)。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乡村教师为市级一等奖以上)。
4.作为带班教师,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或所带的班集体获得省级(乡村教师为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5.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玩教具制作评比等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或受邀在上述全国性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或在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汇展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至少1次(乡村教师获奖1次)。
6.辅导幼儿参加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面向全省幼儿开展的各项活动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以上)。
7.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省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
8.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省级以上推广。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城镇教师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人大复印中心全文转载;乡村教师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中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乡村教师1部)以上。
3.参加经省级以上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正式出版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2次以上(乡村教师1次);或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课程实验、玩教具制作等活动,成果在全省推广使用(乡村教师市级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科学研究(含规划课题)、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研究、教育督导研究等课题2项以上(乡村教师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并完成国家级立项课题研究2项以上(乡村教师1项)。
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4.具备中师或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连续从事教师职业30年以上,年满50周岁且现仍在幼儿园任教的,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5.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幼儿园或薄弱幼儿园任教(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二)能力条件
1.坚持保教并重,创设丰富的活动环境,注重家园共育,以多种形式引导幼儿主动发展,既面向全体又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2.具有坚实的学前教育理论基础、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保教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较高水平的反映保教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达到本园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的一日活动教案、反思,以及每学期4篇以上游戏观察记录或个案材料。园长、专职督学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期听课看活动不少于20节(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期听课看活动不少于30节(次);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和兼职督学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二分之一。
4.家长满意度高。需提交当年所带班级家长满意度调查材料。园长、副园长需提供当年园内幼儿家长对幼儿园园务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满意度调查材料。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主持或参加研讨,开设园内公开课、开设园际以上公开课节(次)符合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玩教具制作评比等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国家级比赛)获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国家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或所指导的教师受邀在上述省级以上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1次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必须是一节完整的课堂教学)达到优秀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
2.享受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市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以上。
4.作为带班教师,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或所带的班集体获得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5.教师本人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玩教具制作评比等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受邀在上述省级以上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或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至少1次;乡村教师获奖1次。
6.辅导幼儿参加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等活动获得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以上。
7.在年度考核中至少2次优秀。
8.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市级以上有关保教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
9.积极开展保教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市级以上推广。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获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论文评选省级三等奖1篇以上。乡村教师不作获奖或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1篇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保教经验总结。
2.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合著中本人撰写的不少于4万字)1部以上。
3.参加经省级以上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正式出版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1次以上;或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课程实验、玩教具制作等活动,成果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乡村教师县级以上)。
4.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乡村教师县级)教育科学(含规划课题)、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研究等课题1项(乡村教师县级以上)。
第十四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备中专幼教专业毕业学历,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熟练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根据幼儿的年龄特征和发展水平,进行良好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教育。
2.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独立承担小、中、大班的保教工作。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反映保教工作总结。
3.工作量达到本园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提交申报当年所带班级的一日活动教案、反思,以及每学期4篇以上游戏观察记录或个案材料。
4.家长满意度高。需提交当年所带班级家长满意度调查材料。园长、副园长需提供当年园内幼儿家长对幼儿园园务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满意度调查材料。
5.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教研活动。积极进行教学反思,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主持或参加研讨,开设园内公开课、开设园际以上公开课节(次)符合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6.申报当年,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必须是一节完整的课堂教学)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县处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
2.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3.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县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4. 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或作为带班教师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5.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玩教具制作评比等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国家级比赛)中,获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或受邀在上述市级以上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或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至少1次;乡村教师获奖1次。
6.辅导幼儿参加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等活动获得县级一等奖以上(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7. 在年度考核中至少1次优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8. 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县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
9.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县级以上推广。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获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市级二等奖2篇以上。乡村教师不作获奖和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保教经验总结1篇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教育教学类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课程实验、玩教具制作等活动,成果在全县推广使用。
4.参加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科学(含规划课题)、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研究等课题1项(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有相关个人成果。
第十五条 二级教师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或具备中专幼教专业毕业学历,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二)比较熟练地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能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胜任小、中、大班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1篇保教工作心得体会。
(三)比较熟练地掌握学前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级管理工作,保教效果较好,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保教工作。完成规定的保教任务,工作量达到本园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提交所带班级一个学期的一日活动计划、反思,以及一个学期游戏观察记录或个案材料4篇以上。
(四)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幼儿教育弹、唱、跳、画及观察了解儿童等技能,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六条 三级教师
(一)具备中专以上幼教专业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基本掌握幼儿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幼儿。
(三)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保教工作。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开展保教活动,完成规定的保教任务,工作量饱满。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初、中级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实行学历、资历单项破格、逐级申报。
第十八条 任现职以来,符合第十二条能力条件和业绩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不受教研科研条件以及学历或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年度考核至少有3次优秀等次。
(二)获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或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推广应用。
(三)破格答辩优秀等次以上(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第十九条 任现职以来,符合第十三条能力条件和业绩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不受教科研条件以及学历或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一)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或省级特等奖;或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全省推广应用。
(三)破格答辩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扶贫”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援派或扶贫期间参加职称评审的,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扶贫成果。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援派或扶贫期为3年的,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援派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园长、副园长上公开课、示范课、研讨培训、讲座、组织开展幼儿各类活动、听课均可计算课时量。
第二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如特级教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最美教师、优秀班主任、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等。
(二)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所称“中文核心期刊”为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查证确认的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理论版。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三)基本任期:学历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如正高级: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5年是基本任期。
(四)教学成果奖: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五)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不得多次使用,以最高奖为准。
(六)学历、数量、等级所指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自2021年起实行,原《安徽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皖人社发〔2016〕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条件,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由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3
安徽省教研、电教、师训机构(部门)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教研、电教、师训机构(部门)教师的能力和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研、电教、师训队伍,办好党和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教研、电教、师训机构(部门)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教研、电教、师训机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教研、电教、师训机构(部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六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在教研、电教、师训一线,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基本任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并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八条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 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开展教研、电教、师训工作。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且仍在处理期限内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申报。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深入基层,服务教师,出色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绩突出。参与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指导活动,承担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示范课、专业讲座、教师培训等,获得良好效果和评价。
2.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前沿知识,把握改革趋势,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学。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专业)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60节以上(职教教研员年均听课20节以上,企业专项调研5次以上,提供一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电教和师训机构(部门)专业人员年均听课40节以上;在县级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3次,并获得好评。
4.具有突出的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研究、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有自己的实验校(点)、责任学校或主持市级以上教学工作室、学科教研基地工作,并将成果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5.在培养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教育技术类作品评比等教研、电教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国家级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二等奖以上,或受邀在上述全国性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2次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说课),达到优秀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获得省部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
2.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4.在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优秀。
5.参加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教研、电教、师训、汇演汇展等活动,获国家级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至少1次)或省级奖2次以上(其中一等奖至少1次)。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省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
7.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省级以上推广。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人大复印中心全文转载。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中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以上。
3.职教教研人员主编国家规划教材2部以上,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材2部以上;普教教研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2次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研究、教育督导研究等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并完成国家级立项课题研究2项以上。
5.受聘国家级师资培训2次以上,或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工作2次以上。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教教研、电教、师训岗位上受聘一级教师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1.深入基层,服务教师,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效明显。参与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指导活动,承担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示范课、专业讲座、教师培训等,获得较好效果和评价。
2.具有开展教研、电教、师训活动的能力,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相关活动,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受到好评。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学。撰写1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专业)发展动态的行动研究报告。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60节以上(职教教研员年均听课20节以上,企业专项调研10次以上)、电教和师训机构(部门)专业人员年均听课40节以上;在县级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2次,并获得好评。
4.具有较强的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研究、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应用、教育督导评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有自己的实验校(点)、责任学校或主持县级以上教学工作室、学科教研基地工作,并将成果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5.在培养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教育技术类作品评比等教研、电教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全国性比赛)中获市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奖,或指导教师受邀在上述全国性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1次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
2.享受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县级机构人员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或主持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入选教育部优秀案例。
4.在年度考核中至少2次优秀。
5.参加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教研、电教、师训、汇演汇展等活动,获省级奖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市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
7.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市级以上推广。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获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省级二等奖2篇以上(其中省级机构人员至少有1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教育教学专著(合著中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不少于1部。
3.职教教研人员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材1部;普教教研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
4.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其中省级机构人员为省级)教育科学(规划)、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研究等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并完成国家级立项课题研究1项以上。
5.受聘国家级师资培训1次以上,或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工作1次以上。
第十三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良好的服务教师意识,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积极参与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指导活动。撰写1篇任现职以来开展教研、电教、师训工作经验总结报告。
2.具有一定的开展教研、电教、师训活动的能力,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善于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进行教学研究。撰写1篇具有一定深度的反映本学科(专业)发展动态的行动研究报告。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人员年均听课60节以上(职教教研员年均听课20节以上,企业专项调研10次以上)、电教和师训机构(部门)专业人员年均听课40节以上;在县级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
4.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研究、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有自己的联系校(点),积极参与教学工作室或学科教研基地等活动。
5.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教育技术类作品评比等教研、电教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全国性比赛)中获奖或进行现场教学展示。
6.申报当年,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说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获得县处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
2.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教研员)。
3.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主持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入选省级优秀案例。
4.在年度考核中至少1次优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说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5.参加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教研、电教、师训、汇演汇展等活动,获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县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
7.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市级以上推广。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获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市级一等奖2篇以上。其中省级机构人员至少有1篇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职教教研人员主编省级规划教材1部,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的经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材1部;普教教研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地方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材编写1次。
4.参与并完成市级以上(其中省级机构人员为省级)教育科学(规划)、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研究等课题1项。
5.受聘市级以上师资培训2次以上。
第十四条 二级教师
(一)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提供1篇教研、电教、师训工作心得体会。
第十五条 三级教师
(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或幼教教研、电教、师训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开展教研、电教、师训活动。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初、中级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实行学历、资历单项破格、逐级申报。
第十七条 任现职以来,符合第十一条能力条件和业绩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不受教研科研条件以及学历或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年度考核至少有3次优秀等次。
(二)获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或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推广应用。
(三)破格答辩优秀等次以上(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第十八条 任现职以来,符合第十二条能力条件和业绩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不受教研科研条件以及学历或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一)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或省级特等奖;或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全省推广应用。
(三)破格答辩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扶贫”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援派或扶贫期间参加职称评审的,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扶贫成果。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援派或扶贫期为3年的,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援派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如特级教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最美教师、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等。
(二)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所称“中文核心期刊”为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查证确认的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理论版。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三)基本任期:学历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如正高级: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5年是基本任期。
(四)教学成果奖: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五)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不得多次使用,以最高奖为准。
(六)学历、数量、等级所指的“以上”均含本数。
(七)国家教育招生考试的界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法释〔2019〕1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自2021年起实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研、电教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皖人社发〔2016〕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条件,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由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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